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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十善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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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敬仪》①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
今谓不然!
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
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天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今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归,三自归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
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
今未及检寻,且依《归敬仪》文酌定受法如下。
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
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欲(若在家人,改为不邪**)。
我某甲,尽形寿,说诚实言,不妄言。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嗔恙。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已上各一说回向,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
《成宗》次念乃犯。
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
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本文一九四零年八月十六日作于福建永春普济寺。
)
注释:
①《归敬仪》:即唐代道宣律祖所著:《释门归敬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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