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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微信打款是否成立借款合同(第1页)

10.微信打款是否成立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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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石某通过微信“摇一摇”

交友功能认识了陆某。

两人通过微信经常聊天,陆某逐渐取得石某的信任。

后来陆某谎称遇到困难向石某借款救急,石某出于信任,将省吃俭用攒下来的钱,通过微信向陆某先后转账五次,共计出借3700元。

借钱后,陆某跟石某的微信聊天不再像以前那样“秒回”

,聊天的兴致也逐渐降低,经常发个微信表情敷衍了事。

石某慢慢感到不安,多次明确要求陆某能尽快还钱,陆某每次都爽快答应,但始终没有兑现,并开始回避石某的聊天、电话等,石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有两个难点:

一是借款人身份的确定。

微信的用户名可随意更改,但在本案中,认定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石某向法院提供了时间跨度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了石某为陆某预订车票等过程中陆某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法院根据上述信息,核实了陆某的户籍信息,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等应诉材料,由陆某亲自签收。

二是关于微信聊天证据如何审查认定的问题。

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若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将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网络信息存在虚拟性,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因此,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借款,需谨慎而为。

好在石某所提交的陆某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相互印证,因此法院确认了石某借款事实,判令陆某向石某偿还借款本金3700元及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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