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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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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是以家庭作为护理场所,选择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医疗或康复的病种,让病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医疗和护理,既有利于促进病人的康复,又可减轻家庭经济和人力负担。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总数不断攀升,尤其是高龄老人数量逐渐扩大,医疗资源日益紧张。
家庭病床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医疗护理要求,是顺应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医疗护理形式。
一般而言,医院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大部分是社区医院承担这项工作。
早在1984年,卫生部就颁布了《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适用范围就包括: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和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这些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老年患者,不仅是多发病患者,而且相较于其他患者,也是经济弱者,所以在家庭病床方面,国家和社会应给予一定优待。
目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都明确提出“发展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的优待要求。
地方的老年人优待政策里也都提及到建立家庭病床,少数地区制定了专门的老年家庭病床规定。
比如2009年上海颁布了《关于建立长宁区高龄困难老人家庭病床的实施意见》,要求为本区户籍80岁以上患有慢性疾病且卧床在家未设立家庭病床的困难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
由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派专职医护人员进行上门医疗服务,并对上述对象发放“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卡”
,受助对象与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知情协议书。
由区老龄办牵头负责筹集项目资金,并设立“长宁区80岁以上高龄困难老人家庭病床项目”
专项账户,实施项目经费管理。
但这只是少数现象,老年人家庭病床优待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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