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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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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是绝大多数企业会计人员的一项日常工作。
可是,在其中存在着某些误区需要得到澄清。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01年1~11月的销项税额为89万元,进项税额为65万元(11月没有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2001年12月的销项税额为16万元,进项税额为23万元。
那么,2001年度该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到底是多少呢?
在实际会计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种算法:
2001年度应纳增值税
=全年销项税额-全年进项税额
=(89+16)-(65+23)
=17(万元)
第二种算法:
2001年度应纳增值税
=(1~11月销项税额-1~11月进项税额)+(12月销项税额-12月进项税额)
=(89-65)+(16-16注)
=24(万元)
注:当月的进项税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当月的销项税额,如有超出部分应当作为期末留抵税金。
为什么同一项会计业务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呢?先让我们来看一看税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在这里,由于该企业的纳税期以1个月为单位,所以,以上的第一种算法是错误的,因为它把“一期”
理解成了“1年”
时间,而第二种算法是正确的。
因为,如果按照“一期”
是“1个月”
的话,那么就12月份而言,由于当月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以12月份的应交增值税为0,而不是-7万元。
因为这-7万元要留在期末作为“留抵税金”
,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而不能作为多交的增值税退减当年的应纳增值税,只能留待下一年进行抵扣。
如果企业1~11月有欠交增值税情况,也不能将这7万元用来抵减欠交税金。
这就是税法中有关“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
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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