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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俗四条(第1页)

谕俗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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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善之人,非独其宗族亲戚爱之,朋友乡党敬之,虽鬼神亦阴相之。

为恶之人,非独其宗族亲戚恶之,朋友乡党怨之,虽鬼神亦阴殛之。

故“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第二条:见人之为善,我必爱之。

我能为善,人岂有不爱我者乎?见人之为不善,我必恶之。

我苟为不善,人岂有不恶我者乎?故凶人之为不善,至于陨身亡家而不悟者,由其不能自反也。

第三条:今人不忍一言之忿,或争铢两之利,遂相构讼。

夫我欲求胜于彼,则彼亦欲求胜于我。

仇仇相报,遂至破家**产,祸贻子孙。

岂若含忍退让,使乡里称为善人长者,子孙亦蒙其庇乎?

第四条:今人为子孙计,或至谋人之业,夺人之产,日夜营营,无所不至。

昔人谓为子孙作马牛,然身没未寒,而业已属之他人,仇家群起而报复,子孙反受其殃,是殆为子孙作蛇蝎也。

吁,可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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