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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抗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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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作为票据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必然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说,票据抗辩的成立会在以下方面带来影响。
(一)对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影响
票据抗辩的成立首先会在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丧失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两者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当然消灭。
例如:付款人拒绝出具拒绝证明导致持票人无法行使追索权而遭受损失的,付款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对持票人追索权的影响
首先,付款人票据抗辩的成立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先决条件,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时,得向其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其次,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也可能因被追索人的抗辩成立而丧失相应的追索权。
(三)对持票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影响
当持票人因票据抗辩的成立而丧失票据权利后,其得向因此而在实质上获得利益的票据债务人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
在通常情况下,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主体多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是背书人。
(四)对持票人其他民事权利的影响
由于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抗辩的效果并不及于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基于一般民事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
换言之,持票人的其他民事权利不会因票据抗辩的成立而消灭,持票人仍得依据一般民事法律规定向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主张权利。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74页。
[2]董安生:《票据法》,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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