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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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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是关于票据抗辩的法定概念。
基于此,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主张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加以对抗,依法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这项权利,称为票据抗辩权。
这一概念包含四层含义:其一,票据抗辩是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抗辩行为;其二,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进行的行为;其三,票据抗辩的目的在于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其四,票据抗辩必须依据法定事由,这是票据抗辩的核心,是票据抗辩成立的基础。
从性质上说,票据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拥有的和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一项独立的权利。
民法上的抗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抗辩包括否认权利存在的抗辩和对抗权利行使的抗辩,前者又称事实抗辩,如行为欠缺成立要件而不存在的抗辩;后者又称权利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2]通常所说的民法上的抗辩权,仅指狭义的抗辩,即权利抗辩,其效果仅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之行使,但并不否认其请求权的存在。
而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权不同,它既包括权利抗辩,也包括事实抗辩。
因此,票据抗辩是一种广义的抗辩。
允许票据抗辩是各国票据立法的通例。
依据一般法理,法律上的义务都是有范围的,在此范围之外,义务人有权拒绝权利人的要求。
票据抗辩制度的设立,旨在赋予票据债务人自我保护的机会,同时在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与相互制约,从而实现票据制度的稳定。
票据债务人所能行使的抗辩事由越多,对债务人就越有利;反之,要保护票据债权人,就会对票据抗辩的事由加以限制。
票据法对抗辩事由的承认、限制以及要件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取舍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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