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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护理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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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家应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长期护理是一系列宽泛的服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行动与自我照料,医疗照顾,护理或治疗服务,情感支出,社会接触以及对非专业照料者的帮助等。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他们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质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理念、社会传统、文化习俗、制度路径的迥异,其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呈现多样性特点。
以欧洲为例,北欧国家长期护理制度的设计依据社会保险的原则,将获得所需的长期护理服务作为公民的社会权利,长期护理作为一种风险被社会保险所覆盖。
南欧国家的制度设计秉承社会保护的原则,只有在护理需求者缺乏社会网络或者负担过重,无力支付其他护理服务时,才有选择地提供公共长期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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