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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放弃自由(第1页)

第111章放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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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儒之言曰:“天下第一大罪恶,莫甚于侵人自由。

而放弃己之自由者,罪亦如之。”

余谓两者比较,则放弃其自由者,为罪首,而侵人自由都乃其次也。

何以言之?盖苟天下无放弃自由之人,则必无侵人自由之人,此之所侵者,即彼之所放弃者,非有二物也。

夫物竞天择、优胜劣败(此二语群学之通语,严侯官译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日本译为生存竞争、优胜劣败,今合两者并用之,即欲定以为名词焉),此天演学之公例也。

人人各务求自存,则务求胜;务求胜,则务为优者;务为优者则扩充己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不知厌则侵人自由必矣。

言自由者必曰:“人人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为界。”

夫自由何以有界?譬之有两人于此,各务求胜,各务为优者,各扩充己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其力线各向外而伸张,伸张不已,而两线相遇,而两力各不相下,于是界出焉。

故自由之有界也,自人人自由始也。

苟两人之力有一弱者,则其强者所伸张之线,必侵入于弱者之界,此必至之势,不必讳之事也。

如以为罪乎?则宇宙间有生之物,孰不争自存者?充己力之所能及以争自存,可谓罪乎?

夫孰使汝自安于劣,自甘于败,不伸张力线以扩汝之界,而留此余地以待他人之来侵也。

故曰:苟无放弃自由者,则必无侵人自由者,其之大原、自放弃者发之,而侵者因势利导,不得不强受之。

以春秋例言之,则谓之罪首可也。

《放弃自由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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